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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茂名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(暂行)》的通知

各县(市)统计局,茂南区、茂港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:

《茂名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(暂行)》邺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同意施行。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

2014年4月3日

 

 

茂名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(暂行)

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《关于加强县、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8〕17号)要求,规范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,使行政处罚合法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和程序适当,更好地推进统计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《茂名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(暂行)》。

一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。

(一)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(二)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;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:

1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;

2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;

3、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;

4、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;

5、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。

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(三)处罚自由裁量标准

1、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

(1)初次违法,事后及时认错并改正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罚款,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罚款;

(2)初次违法,事后不及时认错并改正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罚款,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;

(3)初次违法,事后不及时认错并改正的,造成严重后果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1500元罚款;

(4)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不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被处罚过,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,经教育后不及时改正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;

2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有以下情况之一,多次教育都不改正错误认识的,视为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,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以5万-20万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的予以警告,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。

(1)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;

(2)经《统计报表催报单》催报,仍不在限期内报送统计资料的;

(3)拒不参加年报会议,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。

二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

(一)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(二)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;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:

1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;

2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;

3、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;

4、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;

5、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。

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(三)处罚自由裁量标准

1、单位提供不真实、不完整的统计资料(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、瞒报数据、涂改数据)占真实数额30%以下(含30%)的按以下标准处罚:

(1) 1%-15%范围的,予以警告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罚款;个体工商户并处以50元罚款。

(2) 15%以上-20%范围的,予以警告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;个体工商户并处以500元罚款。

(3) 20%以上-30%范围的,予以警告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万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000元罚款。

2、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不真实、不完整的统计资料(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、瞒报数据、涂改数据)占真实数额的30%以上,视为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罚裁量以5万元为基准起点,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处罚1875元计算,直至处罚到20万元为止;个体工商户并处以2000元为基准数起点,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处罚100元,直至处罚到1万元为止。

例如: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不真实、不完整的统计资料(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、瞒报数据、涂改数据)占真实数额的31%时,予以警告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1875元的罚款,如此类推处罚至20万元为止;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、不完整的统计资料(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、瞒报数据、涂改数据)占真实数额的31%时,予以警告,并处2100元的罚款,如此类推处罚至1万元为止。

三、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

(一)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(二)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;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:

1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;

2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;

3、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;

4、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;

5、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。

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(三)处罚自由裁量标准

1、未能按时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资料的

(1)逾期1–5天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1000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的予以警告,并处以50元罚款。

(2)逾期6–10天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以3000元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以500元罚款。

(3)逾期11–15天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的予以警告,并处以1000元罚款。

(4)逾期16–30天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的予以警告,并处以2000元罚款。

未能按时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资料,并超过30天以上答复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,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5万元为基准起点,每增加一天增加处罚410元计算,直至处罚到20万元为止;个体工商户以2000元为基准起点,每增加一天增加处罚22元计算,直至处罚到1万元为止。

例如:未能按时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资料逾期31天时,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以50410元的罚款。以365天为周期,如此类推处罚至20万元为止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以2022元的罚款。如此类推处罚至1万元为止。

2、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资料的,予以警告,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并处以5-20万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。

四、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

(一)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(二)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;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:

1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;

2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;

3、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;

4、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;

5、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。

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(三)处罚自由裁量标准

1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下统计违法行为的,予以警告,并处1000元;个体工商户并处50元的罚款。

(1)以统计人员外出或相关人员不在为由,不提供统计资料的。

(2)利用门卫或单位值勤人员等阻碍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、统计调查的。

2、明确不接收或拒绝接收(签收)统计调查表、查询书、催报单、检查通知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2-5万元罚款;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的罚款。

3、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方式阻挠、抗拒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,经多次教育仍不认识错误,视为情节严重行为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,并处5万元罚款;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000元罚款;同时因此造成社会影响或相关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外,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5-20万元罚款;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万元罚款。

五、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

(一)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(二)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;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:

1、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;

2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;

3、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;

4、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;

5、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。

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(三)处罚自由裁量标准

1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,有转移、隐匿、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、普查表、会计资料及与其它相关资料的:

初次,予以警告,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50元的罚款。

第二次,予以警告,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1000元的罚款。

第三次,予以警告,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万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5000元的罚款。

超出三次以上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,予以警告,并处5万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10000元的罚款。

2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篡改统计资料的,篡改数额占真实数额的百分点处罚按照本《标准》第二条第三款执行。

六、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台账、统计台账的

(一)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(二)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四十二条第规定:“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,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个体工商户有迟报统计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
(三)处罚自由裁量标准

1、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时间上报的。

2、超出《统计报表催报单》期限上报的。

3、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不按期据实答复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的。

有前三项行为,在1天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,予以警告,并处1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并处50元罚款。

有前三项行为,在3天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,予以警告,并处3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并处200元罚款。

有前三项行为,在5天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,予以警告,并处5000元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并处500元罚款。

对超出限期5天以上的,按最高限额处理。

5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的处罚标准。

调查初次发现,予以警告,并处1000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50元的罚款。

调查二次发现,予以警告,并处5000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500元的罚款。

调查三次发现,予以警告,并处1万元的罚款;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,并处1000元的罚款。

七、单位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

(一)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
(二)法律依据

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六条:“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,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。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,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(三)处罚裁量标准

1、经检查,第一年发现单位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。

2、经检查,第二年发现该单位在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,予以处罚500元。

3、经检查,三年以上发现该单位在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,予以处罚1000元。

八、《茂名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》(暂行)自本《通知》发文即日起实施。